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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ion Regulations



  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本規章係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係經營第二類電信網路電話批發轉售業務,且以本公司名義提供用戶使用帳號及密碼撥打國際電話或一般市話之電信服務。

第二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第三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係依據相關通信成本及考量市場價格而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於本公司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向本公司辦理終止手續並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收費標準如附件。

第四條
用戶應依本公司之繳費通知,在繳費日期內繳納服務費。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經本公司催繳後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停止提供服務,並追繳欠款。

第五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服務,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三章 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六條
本服務之洽購或異動,用戶應填具申請書表向本公司各營業處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用戶申請使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 1 ) 用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份證明文件。
( 2 )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營業證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3 )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 4 )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 5 )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

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契約之有效期限及終止條件,依前述之申請或契約內容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徵信查核,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查核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或取消已完成之相關程序。

第九條
用戶原申請時所填寫之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變更。

第十條
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電信業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四章 用戶基本資料管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十二條
本公司業務將依電信法之規定處理,並依法接受主管機關之稽核。

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用戶應遵守國際電話服務使用慣例,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得終止提供用戶之服務。

第十五條
為保障用戶權益,本公司如被告知或發現服務使用異常,本公司保留停用服務的權利 ( 避免盜用的權利 ) 並通知用戶,經由用戶確認後,方重新啟用。

第十六條
用戶就其使用密碼應予以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第三人知悉。用戶違反以上義務致生之應付帳款,亦應對該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第十七條
用戶如發現其帳號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或損失,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十八條
用戶申請終止服務使用時,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三日前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本公司於服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第十九條
用戶瞭解並同意其使用本服務,係透過實際使用之流量始予計收服務費,因此由於各國電信環境無法完全掌控,故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產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服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電信總局備查,並通知用戶且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本業務與有不良使用記錄用戶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
客戶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有任何疑問,可逕洽本公司客服部02-8861-5558。

第二十四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起實施。